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文物销售单位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

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知假售假、知假拍假或者进行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