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八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被引用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11.1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