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 第六章 文物出境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文物出境 第二十七条 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