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鉴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