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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六条 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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