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