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九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