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