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八十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