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七十九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