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