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