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