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