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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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