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