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被引用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