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 第三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