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