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