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及植物保护的合作协定(2001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及植物保护的合作协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缔约双方的主管部门将及时向对方通报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发生情况、为防止其传播而采取的控制或根除措施。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