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及植物保护的合作协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负责本协定执行工作的主管部门为: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与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的相关工作)
斯方:斯洛伐克共和国农业部
中央农业防治和检验所
缔约双方负责本协定执行工作的主管部门为: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与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的相关工作)
斯方:斯洛伐克共和国农业部
中央农业防治和检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