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缔约各方为确保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遵守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可根据国际法在本国专属经济区采取必要措施。
被扣留或逮捕的渔船或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之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缔约一方在扣留或逮捕缔约另一方的渔船或船员时,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处罚,迅速通知缔约另一方。
缔约各方为确保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遵守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可根据国际法在本国专属经济区采取必要措施。
被扣留或逮捕的渔船或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之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缔约一方在扣留或逮捕缔约另一方的渔船或船员时,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处罚,迅速通知缔约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