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1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缔约各方按照本协定和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许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 缔约各方授权机关根据本协定附件一及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发放入渔许可证。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