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企业竞争规则

缔约双方认识到,禁止反竞争商业行为、实施竞争政策,有利于防止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利益受损,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促进公平竞争、提升消费者福利。

双方同意,反竞争商业行为是指对一缔约方境内竞争产生负面影响的商业行为或交易,例如:

试图造成或者实际具有排除、限制、扭曲竞争效果的所有企业间协议、企业联合决定或协同行为;

在一缔约方全境或大部分地区,由一家或多家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滥用行为;以及

在一缔约方境内,显著限制、扭曲或妨碍竞争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如果这一限制、扭曲或妨碍导致形成或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

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公用企业和缔约方授予特殊权利或排他性权利企业的活动,只要这一规定的适用在法律或事实上不妨碍执行分配给这些企业的特定公共任务。

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应解释为对企业产生任何直接义务。

对于本条款下产生的任何事项,任一缔约方不得诉诸第九章(争端解决)项下的争端解决。

本条使用的所有术语和定义,以及对程序的任何提及,应根据缔约双方各自相关的国内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