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服务贸易

缔约双方应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并考虑到在世贸组织主持下正在开展的工作,努力实现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和市场开放。

如果一缔约方在本协定生效后在服务市场准入方面给予第三方额外利益,则该缔约方应提供充分的谈判机会,以期在对等的基础上将这些利益扩大至另一缔约方。

缔约双方承诺不断审视第一款和第二款,以期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双方间达成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