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一方或其主管部门在确认有航空器从另一方领空非法越界进入本方领空后,应立即将越界航空器可能的型号及其越界的时间、地点(地理坐标)、高度及飞行方向(航线)通报另一方或其主管部门。

航空器越界前所在方或其主管部门收到航空器非法越界的通报后,应立即对非法越界事实进行核实,并将非法越界的原因通报另一方或其主管部门。

航空器越界前所在方或其主管部门如无该航空器信息,应通知另一方或其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寻找。

双方或其主管部门应共同调查航空器非法越界的原因。

交换航空器非法越界信息的程序按双方或其主管部门的有关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