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一方国家公民凭本国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出入境,并在规定期限内在另一国境内停留。上述证件由各自国家的法律和对双方有效的国际条约确定。

两国铁路运输服务员工穿越国界和在边境车站范围内或边境车站之间区域内停留的问题,由双方有关协议解决。

人员及其行李和个人物品、交通运输工具须在双方规定的口岸穿越国界。航空器须沿双方主管部门规定的空中走廊穿越国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