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及法律秩序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及法律秩序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 双方应加强合作与配合,保障出入境通行条件和边境地区秩序,共同防范和打击走私、非法移民、贩毒、精神药品交易和贩运其他违禁物品等各类跨界犯罪活动。为此,双方或双方主管部门可签订有关合作协议。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