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定的所有附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根据本协定第五十条所设立的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可对本协定附件八、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进行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