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会谈和会晤通常于白天在建议方的境内举行。遇有紧急情况,会晤也可以在夜间进行。

会谈或会晤由其地点所在方的边界代表、副代表主持。

会谈或会晤的时间、地点、讨论议题及参加人员可通过交换信件或其他方式商定。必要时,经双方协商,还可讨论议题之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