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双方边界代表应执行就处理边界事件共同达成的决议,并及时相互通报为执行该决议所采取的措施。

如边界代表未就所处理的边界事件达成一致意见,则该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