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一方公民可凭本国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通行证件出入境,并在规定期限内在另一方境内停留。上述证件由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及对双方有效的国际条约确定。
双方铁路运输服务员工通过边界和在边境车站范围内或边境车站区间内的铁路用地范围内停留的问题,依据有关国际条约施行。
双方公民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只能在双方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未持有允许进入另一国境内有效证件,由一国境内通过规定的边境口岸出境的人员需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