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自勘界文件生效之日起,双方每十年对国界线走向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每次联合检查前,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检查开始的时间和范围。经协商,也可变更检查的时间,或只对边界的部分地段进行联合检查。
为进行联合检查,双方应成立边界联合检查委员会。联合检查的任务、原则、程序、工作方法及其他与联合检查有关的问题,由该委员会确定。
每次联合检查后,双方应就联合检查的结果签署联合检查议定书,该议定书生效后即成为勘界文件的补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