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