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