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