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