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