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