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