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