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 3. 民用航空器已经迫降或者坠毁。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 第二十八条 3. 民用航空器已经迫降或者坠毁。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积极行动配合完成搜寻援救任务,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 不积极履行职责或者不服从指挥,致使损失加重的; (三) 玩忽职守,对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判断、处置不当,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 第四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