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 3. 民用航空器已经迫降或者坠毁。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 第二十四条 3. 民用航空器已经迫降或者坠毁。 第二十四条 指派的现场负责人未到达现场的,由第一个到达现场的援救单位的有关人员担任现场临时负责人,行使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并负责向到达后的现场负责人移交工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第二十三条 (四)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