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