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拍卖的时间、地点;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