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