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