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四章 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八十条 第四章 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八十条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