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四章 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七十九条 第四章 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